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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1月1号我省执行《辽宁省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》

作者: 发布于:2014/6/13 16:28:43 点击量:

本报讯(赵静涛 记者李韦)为规范我省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置和发布,加强我省户外流动广告的管理,确保道路交通安全,我省日前下发了辽宁省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,从明年1月1日起,登载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向公安交通部门提出申请,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,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方可发布。

  这一规定适用于我省范围内设置、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的所有单位,经营性广告可以在公共汽车、电车、出租车和其他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车种发布。在自有车辆上发布本单位的产品、商标等内容的广告可以在大客车、旅行车、箱式货车上设置。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,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出具设置广告车辆的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和《机动车行驶证》,提供广告设计样稿及效果图。

  按照规定,仅在自有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名称、地址、电话的,不需办理广告登记,但文字、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,且高度不得超过20厘米。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底部以上,但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或不干胶制作的广告。其他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,但两侧车身面积(不含玻璃)的3/5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。

  另外,对车体广告的设计、制作、画面和色彩等方面也都作了相应规定。对未按规定所确定的方式、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机动车年检过程中予以纠正。

内容转自《大连日报》